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案例,一名9旬老人因900多万元与儿子和过世儿媳的姐姐对簿公堂。
91岁的老人吕老太,因年事已高、行动不便,难以独立管理财产,于2018年至2021年期间,陆续将900余万元毕生积蓄(含出售北京房产所得的卖房款)转账至儿子吕某的银行账户,委托其代为保管。吕某与乔某乙系夫妻,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该款项用于偿还夫妻共同房产贷款、支付家庭日常开支及房屋装修等共同生活用途。
2022年7月,吕老太的儿媳乔某乙因病去世,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将名下房产50%产权份额、300余万元银行存款由姐姐乔某甲继承,其余财产归丈夫吕某。2024年,吕老太发现委托儿子吕某保管的900余万元已被挪作他用,认为该笔款项性质为自己给儿子的借款,遂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由起诉儿子吕某、儿媳的姐姐乔某甲,要求吕某全额偿还,乔某甲在继承乔某乙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乔某甲则抗辩款项系对吕老太对吕某的赠与,自己无需担责。
福田法院审理后作出认定:该款项无借据及借贷合意证明,不构成借款关系;吕老太及其子吕某均否认款项系赠与,大额养老款推定赠与有违公平,故该款项也不属赠与;结合老人客观情况、母子关系及资金用途,认定双方存在委托保管的合意,成立保管合同关系。因款项实际被用于吕某夫妻共同生活,属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最终判决吕某偿还母亲吕老太900余万元;乔某甲在继承乔某乙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对应的清偿责任。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深广电第一现场、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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