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辞职及提名监事候选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刘爽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根据个人工作原因,刘爽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职务。辞职后,刘爽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日,刘爽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刘爽先生的辞职需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监事后方可生效。在尚未选举产生新任监事之前,刘爽先生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监事职责。
公司监事会对刘爽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鉴于公司监事刘爽先生辞去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职务,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提名魏琳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已对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同意提名魏琳女士担任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经查询魏琳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特此公告。
长春奥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4月21日
附件:
魏琳女士,1993年生。2012年9月-2016年6月就读于吉林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2016年7月至今,任长春长光精密仪器集团有限公司会计。
魏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长春光机所全资资产管理公司长春长光精密仪器集团有限公司会计,与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监事的情形及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且最近三年内被其公开谴责的情况,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监事人员任职条件。